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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14762-2008)

我国已颁布实施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这两项机动车标准包括了各类燃料的轻型汽车和装用柴油、NG/LPG气体燃料发动机的重型汽车工况法排放,但未包括重型汽油机(车)。虽然国内重型汽车绝大多数已采用柴油机和NG、LPG发动机作为动力,但尚有少量重型汽油车(汽车总质量GVM>3.5t)在生产、销售和使用。为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完善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环境保护部决定制定重型汽油机(车)国III/V的工况法排放标准。

该标准是对GB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汽油发动机(车)部分的修订。新标准规定了我国第Ⅲ、IV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第Ⅲ阶段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还规定了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该标准的实施,因对排放限值、试验方法以及OBD系统的安装等提出了严格要求,由国II阶段到国III相重型汽油车单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将削减60%左右;而国III到国IV可削减40%。

本标准的制订完善了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与GB18352.3-2005和GB17691-2005一起,可对装用汽油、柴油和NG/LPG气体燃料发动机的各类轻型、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进行全面、有效地控制,将为降低我国机动车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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